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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盛行后,张某的女友崔某也要加人摆摊行业,张某帮其从淘宝A店家处下单大量疫情防控消毒用品。洽谈过程中,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是为女友购买的,后续如果有问题直接与崔某对接。A店家直接按照要求发货给崔某,张某将订货情况告知了崔某。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崔某要求A店家重新补货,A店家则表示自己不应当补货,都是运输公司的问题,让崔某找运输公司,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淘宝官方客服介人,督促 A 店家补货,但崔某对补发的商品质量很不满意,双方协商后解除了合同,A店家要求崔某返还货物,崔某拒绝。崔某看中了厚大公司开发的01号商品房,于是与厚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交付了5万元预定名额,1个月后正式开盘再过去购买。后来陈某也看中了该房屋,并且表示能够一次性付款。于是崔某再过去购买时,厚大公司不愿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崔某,而是将该房屋出卖给了陈某,由此发生纠纷。法院查明该房屋尚未过户给陈某。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A店家是否需要补货?理由为何?2、A店家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崔某是否有权追究A店家的违约责任。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A店家要求崔某返还货物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认购书》的性质如何?4.对崔某与厚大公司的纠纷,崔某应该如何救济?
不意味着解除。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中,A企业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不享有解除权的A企业给B企业发出解除通知,即便B企业未提出异议,合同也不会解除。故B企业不表态不意味合同的解除。3.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的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当事人都不能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继续履行下去将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则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本案中,疫情的爆发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异常情形,已经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故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固定价格条款本质上属于排除了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4款的规定,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