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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买受人有及时检验通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本案中,买受人华农公司没有在签单时提出异议,推定出卖人黄河公司的履行数量合格,因此,华农公司无权主张抗辩。3.不能。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才有合同解除权,即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合同的履行不能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办托运只要出卖人完成托运即视为完成交付。本案中,货物毁损发生在代毁损发生在办托运的运输途中,华农公司的履行义务已经完成。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合同的履行不能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53] 周某欲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汤某,双方于2013年4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7%的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汤某分4期付清,即2013年4月1日150万元、8月1日150万元、12月1日200万元、2014年4月1日210万元。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后悔。汤某按期支付了第一期价款,但第二期并未支付。2013年10月1日,周某向汤某送达《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汤某第二日即支付了第二期价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了剩余几期款项。周某以合同解除为由,如数退还。汤某遂起诉到法院。据查,该股权已经变更至汤某名下。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你是法官,你应当支持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请说明理由。
厚大公司系以房地产建造与销售为业的有限公司,通过拍卖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预备在该地上开发一新楼盘。2019年5月,厚大公司将该建设工程发包给四维公司建设,二者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000万元。施工过程中,厚大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向浦发银行借款2000万元。2020年6月10日,新楼盘经竣工验收,厚大公司对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此后,厚大公司将B房屋卖给董某,总价款为160万元,董某支付了100万元。但由于审批程序问题,暂未办理过户登记。经查、B房屋系董某名下的首套房屋。由于厚大公司欠付四维公司工程款600万元,四维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对该楼盘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00万元(工程款600万元与违约金100万元)。法院判决四维公司可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700万元。四维公司遂对此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浦发银行认为其优先受偿的范围过大,遂对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判决。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B房屋也进行了拍卖,董某遂向执行法院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执行B房屋。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浦发银行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浦发银行撤销的主张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浦发银行的主张,浦发银行可否就前诉判决申请再审?3.董某的异议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董某的异议,董某有何途径进行救济?
杜某将房屋出租给大学生李某居住,后该房屋上的砖块脱落,砸伤李某,为此,李某花费医疗费用约5万元。另外,因为受伤休养无法学习,李某最终没有考上研究生,错失名校使其精神极度痛苦。于是李某要求杜某赔偿其未考上研究生的损失3万元,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因为砸人事件,杜某心情很差。某日,杜某在骑电瓶车回家的路上与5岁的罗某发生碰撞,罗某倒地,杜某欲离开,被一旁的路人孙某看见。孙某阻拦杜某离开,要求其必须等到罗某的父母来之后才能走。杜某执意离开,双方发生一定程度的推搡和争吵,但言辞并不激烈。争吵中,杜某气愤难当,突然倒地,孙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杜某患有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不可激动杜某的亲属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杜某的死亡让妻子崔某感觉心力交瘁,身体状态极差。于是,崔某到厚小药房购买香加皮(一种中草药)150克,并于当晚将其全部煎水服用,随后出现胸闷、恶心、呕吐的症状,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崔某的近亲属将厚小药房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查明:崔某系因过量服用香加皮导致中毒身亡,其自身所患冠心病等潜在疾病对其死亡结果起辅助、促进作用;草药本身质量合格,小药房未告知崔某服用剂量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李某的损失赔偿范围应该是多少?2.对于杜某的死亡,孙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3.崔某死亡的侵权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产品侵权?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