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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裁量标准及备注如下: 1. 严重情节: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4.7≤A≤5.0;5000≤S≤15000:4.4≤A≤4.7;S≤5000:4.1≤A≤4.4 2. 较重情节: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2)未按照标准设置全部消防设施的; (3)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3.8≤A≤4.1;5000≤S≤15000:3.5≤A≤3.8;S≤5000:3.2≤A≤3.5 3. 一般情节: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3类以上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上的,3类以上的; (3)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下的,4处以上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2.9≤A≤3.2;5000≤S≤15000:2.6≤A≤2.9;S≤5000:2.3≤A≤2.6 4. 较轻情节: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2类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上的,2类的; (3)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下的,3处以上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2.0≤A≤2.3;5000≤S≤15000:1.7≤A≤2.0;S≤5000:1.4≤A≤1.7 5. 轻微情节: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或者其他情形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1.1≤A≤1.4;5000≤S≤15000:0.8≤A≤1.1;S≤5000:0.5≤A≤0.8 备注: 1. 对于单座厂房或库房,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2倍。 2. 对于统一物业管理的含有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3倍。 3. 对于同一单位存在多栋建筑物的情形,规模划分是指消防设施所在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并非该场所或者单位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 4.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核心部件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规模划分应当为该类消防设施所覆盖或者控制的全部建筑物建筑面积。 5. 应当选择并移送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处罚即可。例如同一场所,1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和3类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同时存在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1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判定为轻微,3类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判定为一般时,仅按照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即可。 (缺图)【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体裁量标准及备注如下: 1. 严重情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2)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4.7≤A≤5.0;5000≤S≤15000:4.4≤A≤4.7;S≤5000:4.1≤A≤4.4 2. 较重情节: (1)未保持完好有效(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消防设施类别,5类以上的; (2)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3.8≤A≤4.1;5000≤S≤15000:3.5≤A≤3.8;S≤5000:3.2≤A≤3.5 3. 一般情节: (1)未保持完好有效(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消防设施类别,3类以上且不足5类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3类以上且不足5类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2.9≤A≤3.2;5000≤S≤15000:2.6≤A≤2.9;S≤5000:2.3≤A≤2.6 4. 较轻情节: (1)未保持完好有效(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消防设施类别,2类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类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4处以上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2.0≤A≤2.3;5000≤S≤15000:1.7≤A≤2.0;S≤5000:1.4≤A≤1.7 5. 轻微情节: (1)未保持完好有效(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其他情形。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15000-S:1.1≤A≤1.4;5000≤S≤15000:0.8≤A≤1.1;S≤5000:0.5≤A≤0.8 备注: 1. 对于单座厂房或库房,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2倍。 2. 对于统一物业管理的含有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3倍。 3. 对于同一单位存在多栋建筑物的情形,规模划分是指消防设施所在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并非该场所或者单位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 4.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核心部件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规模划分应当为该类消防设施所覆盖或者控制的全部建筑物建筑面积。 5. 应当选择并移送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处罚即可。例如同一场所,1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和3类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同时存在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1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判定为轻微,3类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判定为一般时,仅按照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即可。 (缺图)【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具体裁量标准及备注如下: 1. 严重情节: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3类以上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2)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400≤A≤500;单位:15000-S:4.7≤A≤5.0;5000≤S≤15000:4.4≤A≤4.7;S≤5000:4.1≤A≤4.4 2. 较重情节: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1类以上且不足3类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2)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300≤A≤400;单位:15000-S:3.8≤A≤4.1;5000≤S≤15000:3.5≤A≤3.8;S≤5000:3.2≤A≤3.5 3. 一般情节: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导致1类以上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3处以上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处以上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200≤A≤300;单位:15000-S:2.9≤A≤3.2;5000≤S≤15000:2.6≤A≤2.9;S≤5000:2.3≤A≤2.6 4. 较轻情节: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2处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3处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100≤A≤200;单位:15000-S:2.0≤A≤2.3;5000≤S≤15000:1.7≤A≤2.0;S≤5000:1.4≤A≤1.7 5. 轻微情节: (1)损坏消防器材,1处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1处以上且不足3处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警告或A≤100;单位:15000-S:1.1≤A≤1.4;5000≤S≤15000:0.8≤A≤1.1;S≤5000:0.5≤A≤0.8 备注: 1. 对于单座厂房或库房,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2倍。 2. 对于统一物业管理的含有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3倍。 3. 对于同一单位存在多栋建筑物的情形,规模划分是指被损坏、挪用的消防设施所在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并非该场所或者单位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 4.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核心部件存在本表所列违法行为的,其规模划分应当为该类消防设施所覆盖或者控制的全部建筑物建筑面积。 (缺图)【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具体裁量标准及备注如下: 1. 严重情节: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3类以上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2)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400≤A≤500;单位:15000-S:4.7≤A≤5.0;5000≤S≤15000:4.4≤A≤4.7;S≤5000:4.1≤A≤4.4 2. 较重情节: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1类以上且不足3类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2)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300≤A≤400;单位:15000-S:3.8≤A≤4.1;5000≤S≤15000:3.5≤A≤3.8;S≤5000:3.2≤A≤3.5 3. 一般情节: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导致1类以上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200≤A≤300;单位:15000-S:2.9≤A≤3.2;5000≤S≤15000:2.6≤A≤2.9;S≤5000:2.3≤A≤2.6 4. 较轻情节: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2处以上的; (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1处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100≤A≤200;单位:15000-S:2.0≤A≤2.3;5000≤S≤15000:1.7≤A≤2.0;S≤5000:1.4≤A≤1.7 5. 轻微情节: (1)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处的; (2)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1处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警告或A≤100;单位:15000-S:1.1≤A≤1.4;5000≤S≤15000:0.8≤A≤1.1;S≤5000:0.5≤A≤0.8 备注: 1. 对于单座厂房或库房,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2倍。 2. 对于统一物业管理的含有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3倍。 3. 对于同一单位存在多栋建筑物的情形,规模划分是指被拆除、停用的消防设施所在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并非该场所或者单位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 4.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各类消防设施核心部件存在本表所列违法行为的,其规模划分应当为该类消防设施所覆盖或者控制的全部建筑物建筑面积。 5. 应当选择并移送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处罚即可。例如同一场所,1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和3类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同时存在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1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判定为轻微,3类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判定为一般时,仅按照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即可。 (缺图)【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具体裁量标准及备注如下: 1. 严重情节: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2处以上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5处以上的; (3)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400≤A≤500;单位:15000-S:4.7≤A≤5.0;5000≤S≤15000:4.4≤A≤4.7;S≤5000:4.1≤A≤4.4 2. 较重情节: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1处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4处的; (3)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300≤A≤400;单位:15000-S:3.8≤A≤4.1;5000≤S≤15000:3.5≤A≤3.8;S≤5000:3.2≤A≤3.5 3. 一般情节: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3处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200≤A≤300;单位:15000-S:2.9≤A≤3.2;5000≤S≤15000:2.6≤A≤2.9;S≤5000:2.3≤A≤2.6 4. 较轻情节: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2处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以上且不足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100≤A≤200;单位:15000-S:2.0≤A≤2.3;5000≤S≤15000:1.7≤A≤2.0;S≤5000:1.4≤A≤1.7 5. 轻微情节: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1处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足2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规模划分与罚款档次: 个人:警告或A≤100;单位:15000-S:1.1≤A≤1.4;5000≤S≤15000:0.8≤A≤1.1;S≤5000:0.5≤A≤0.8 备注: 1. 对于单座厂房或库房,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2倍。 2. 对于统一物业管理的含有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其处罚梯次划分依据的建筑面积可为本表规模划分的3倍。 3. 对于同一单位存在多栋建筑物的情形,规模划分是指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所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并非该场所或者单位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 (缺图)【缺少答案,请补充】
违法行为: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对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前置条件:无 请结合以下给出的具体情形、规模划分(S为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建筑面积),确定对应的细分处罚档次(单位A,万元): 1. 严重情形: (1)在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发现的; (2)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2. 较重情形: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均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在其他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 3. 一般情形: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等4项要求中,2项以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4. 较轻情形: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等4项要求中,1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5. 轻微情形: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缺少答案,请补充】(含图)
违法行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对象:人员密集场所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前置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请结合以下给出的具体情形、规模划分(S为场所建筑面积),确定对应的细分处罚档次(单位A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万元;单位A为场所处罚金额,万元): 1. 严重情形: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的; (4)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2. 较重情形: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且不足40件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且不足20万元的。 3. 一般情形: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且不足30件的。 4. 较轻情形: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且不足20件的。 5. 轻微情形: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1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件以上且不足10件的。【缺少答案,请补充】(含图)
违法行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对象:单位及个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前置条件:无 请结合以下给出的具体情形、服务对象规模划分(S为公众娱乐场所建筑面积,V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筑面积,其他单位按建筑面积划分),确定对应的细分处罚档次(个人A、单位A,万元): 1. 严重情形: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家以上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家以上的; (3)已被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通报,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已被责令停止执业; (4)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发现,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对其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存在直接关系的。 2. 较重情形: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家以上且不足3家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家以上且不足7家的; (3)在其他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对其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存在直接关系的。 3. 一般情形: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家以上且不足5家的。(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