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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川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8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 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 $$90\%$$ 股份)、吴帆(占 $$10\%$$ 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由川交公司决定。如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经销过程中共用销售手册、统一格式经销协议;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三个公司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徐工公司诉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请求川交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 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徐工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徐工公司在提起诉讼时,若徐工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权已经有生效裁判确认,应如何列明当事人?为什么?
# [案例3] 中森华置业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成立,2013年7月至今,中森华置业公司股东为中森华投资公司,持股比例 $$100\%$$ 。 2008年5月22日,航天波纹管公司(甲方)与中森华投资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航新商贸公司 $$65\%$$ 的股权作价51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将以现金(人民币)5100万元支付该股权转让价款。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上述股权溢价及整体搬迁费的金额为8400万元,以中森华国际城项目的商铺实际支付。 2011年2月,中森华置业公司取得中森华国际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1年5月26日,中森华投资公司(甲方)与航天波纹管公司(乙方)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就2008年5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有关中 森华国际城一期项目的商铺转让一事达成协议,本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为甲方现有的中森华国际城一期项目的商铺含架空层、专用地下停车场。 2013年6月8日,委托人长富基金与借款人和抵押人中森华置业公司,保证人中森华投资公司、郑巨云、陈少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长富基金通过华夏银行向中森华置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7500万元,期限2年,用于中森华置业公司的中森华国际城项目后期建设。 后中森华投资公司不能交付中森华国际城商铺,航天波纹管公司主张中森华投资公司、中森华置业公司对《商铺转让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中森华投资公司作为控股权为 $$100\%$$ 的股东,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中森华置业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 [案例4] 2019年1月1日,张三、李四等发起人欲设立海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张三以个人名义与繁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繁花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繁花公司将某商场综合体出租给张三、李四等使用,用于经营海产公司的零售项目。合同对房屋位置、租赁用途、租赁面积、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19年2月20日,为了公司的日后持续经营,张三等发起人又以海产公司名义与大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约定以人民币450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于大盛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款项付至大盛公司账户。 海产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成立,张三为法定代表人。由于张三未向繁花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繁花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及海产公司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2019年10月,海产公司与大盛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所涉土地产生争议,厚轩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该《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于海产公司成立之前,合同应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繁花公司要求张三及海产公司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海产公司与大盛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 [案例7] 美森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美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 $$5:3:2$$ ;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 币出资,美森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美森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20年和202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美森公司的股东会。 2024年开始,美森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美森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 庄某可否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案例11] 2024年8月,王一、李二、张三、赵四共同商议设立繁花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花公司”),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50\%$$ 、 $$30\%$$ 、 $$10\%$$ 、 $$10\%$$ 。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先履行认缴出资的 $$50\%$$ ,剩余的 $$50\%$$ 在公司成立3年内完成出资。 2024年9月10日,繁花公司成立,王一以其所有的“人文城市手绘系列”作品依法评估作价250万元出资,雅信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李二以商铺作价150万元出资;张三、赵四分别以50万元现金出资。王一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 至2025年8月,公司艺术作品陷入抄袭风波,艺术展览等活动无人问津,尚有3月的场馆租金15万元未向厚轩公司支付。厚轩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繁花公司股东王一、李二、张三、赵四出资以承担责任。繁花公司股东辩称,公司章程规定剩余的 $$50\%$$ 出资在公司成立3年内完成,其出资并未逾期,厚轩公司无权主张股东担责。 2026年12月,繁花公司年终盘点估值时,盛德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人文城市手绘系列”作品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 2027年11月,繁花公司董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赵四尚有50万元的出资尚未履行,且此时繁花公司因为缺少应到账的出资款在一项艺术展览投标中投标失败,造成公司损失20万元。繁花公司非常气愤,董事会向赵四发出书面出资催缴书,要求其在70日内完成履行出资义务。赵四因其他投资失败,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繁花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赵四发出通知,告知其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并主张其对公司的2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厚轩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公司设立时,王一以“人文城市手绘系列”作品出资是否存在瑕疵?为什么? 3.繁花公司主张赵四对公司的20万元损失承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4. 赵四是否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为什么? 5. 若赵四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 [案例12] 2023年1月4日,万山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张三认缴出资200万元,乐梦公司以其对启迪公司的债权200万元认缴出资,签署章程,约定成立远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5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唐峰。截至2023年6月,万山公司实缴出资90万元,张三实缴出资200万元,乐梦公司出资的债权由生效判决确定为40万元。 2023年8月22日,远大公司向万山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万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公司注入欠缴出资。万山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复函拒绝继续缴纳出资,称此前三位股东均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出资。 2023年12月2日,张三向远大公司董事长王宏发出《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要求就未按约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2023年12月9日,万山公司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远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只有万山公司未到会。与会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下临时股东会决议:①修改章程中的出资条款为“张三认缴出资720万元,万山公司认缴出资90万元,乐梦公司认缴出资40万元,2024年3月30日前缴纳”;②按照各股东出资情况,将股东的持股比例调整为张三 $$84.71\%$$ 、万山公司 $$10.59\%$$ 、乐梦公司 $$4.7\%$$ ;③选举张三等三人为公司董事,张三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024年1月3日,远大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远大公司2024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为:聘请东方税务师事务所对远大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24年1月底,张三再向远大公司缴纳出资520万元。万山公司认为远大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乐梦公司以债权出资,如何才能发生出资的法律效力? 2. 2023年11月22日,万山公司复函称拒绝继续缴纳出资,此时万山公司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是否丧失? 3. 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第1、2项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 [案例13] 2019年5月13日,张三、李四申请设立厚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张三缴纳人民币65万元,李四缴纳人民币35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2019年5月15日,以上100万元款项转入厚轩公司的账户,后又于当日被转账转出,流水明细中摘要显示该部分款项为购买材料。 后繁花公司与厚轩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A法院判决厚轩公司偿还繁花公司88万元及利息,但厚轩公司仍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21年9月21日,繁花公司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厚轩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繁花公司向法院起诉张三、李四对厚轩公司所欠繁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繁花公司提供了厚轩公司基本账户流水明细,可以证明张三、李四在将出资款转入基本账户后,于当日以支付合同款为由转出的事实。张三、李四主张转出款用于支付材料货款,提供了购买合同,但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提供发票、签收单、用途等材料。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如何认定张三、李四将出资款转出的事实?为什么? 2.繁花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 若张三、李四构成抽逃出资,在执行中,厚轩公司能否直接申请追加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
# [案例14] 高甲、李乙、曾丙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厚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轩公司”)。高甲因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遂让朋友艾丁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抽回,偿还给艾丁。而李乙与其妻闻雯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甲、曾丙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乙。厚轩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甲、李三、曾丙,高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丙为总经理。 厚轩公司成立后,高甲以厚轩公司的名义,与艾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厚轩公司向艾丁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的第2天,高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 2012年7月,李三因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如何评价高甲通过食材买卖合同转移10万元出资的行为?为什么? 2. 若李乙与其妻子闻雯起诉离婚,则在与李乙的离婚诉讼中,闻雯能否要求分割李乙实际享有的股权?为什么? 3. 王二能否取得该股权?若王二取得股权,则就李乙的投资权益损失,应如何救济?为什么?
# [案例17] 厚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由1名法人股东大狮公司、10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张三为其中的一名自然人股东。2022年2月2日,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以《股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了张三股权转让事宜,包括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2022年3月1日,张三答复愿行使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22年3月1日、15日、25日,张三多次致函厚小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股东,用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同时,张三又提出了其他股权受让条件,包括要求提供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与南川区方博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细则。张三提出的其他条件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并未认可。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于2022年4月1日致函张三,将原《股权转让通知书》中规定的2022年3月31日的付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4月20日,附南川区方博公司出具的《报价承诺书》,并告知张三逾期付款视为放弃购买。截至2022年4月20日,张三未将股权转让款汇入指定账户。2022年4月22日,南川区方博公司与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张三认为,大狮公司等10名股东和南川区方博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大狮公司等 10 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南川区方博公司,是否需要经过厚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什么? 2. 张三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 张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案例18] 繁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繁花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日,股东为张三、李四,持股比例分别为 $$70\%$$ 、 $$30\%$$ 。2015年5月1日,王五与张三、李四签订《股份确权及合作协议书》,载明王五投资200万元,占繁花公司 $$20\%$$ 的股权,原股权相应调整为张三占 $$60\%$$ 、李四占 $$20\%$$ 。协议签订后,王五未被登记为繁花公司的股东,也不参加实际的经营管理,实际经营管理者为张三、李四。张三、李四承诺繁花公司每年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若实际净利润少于200万元,张三、李四用自有资金补齐到200万元;若每年净利润高于200万元,则按照高收益分配。 2016年6月,张三、李四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王五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三、李四归还借款本金。 至2023年10月,李四由于急需用钱,将其持有的繁花公司 $$15\%$$ 的股权卖给了赵六、田七,赵六购买 $$8\%$$ ,田七购买 $$7\%$$ 。李四分别与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后,二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李四协助其完成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后张三得知此事,未置可否。 公司股东变更为张三、李四、赵六、田七,持股比例分别为 $$70\%$$ 、 $$15\%$$ 、 $$8\%$$ 、 $$7\%$$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三在作为繁花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高管期间,私自通过借款、出差、公用(未向公司报账)等理由从公司共借支资金1500万余元,既不归还,也不报账,还以公司财产购买豪华轿车自用。其他股东每次主张分红,张三均以公司需要现金流为由拒绝股东的请求,无奈之下,赵六、田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王五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若 2023 年 11 月, 张三得知李四转让股权的事宜, 认为还不如由自己来购买其转让的股权, 遂向法院起诉, 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张三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 赵六、田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案例19] 2015年5月,李梓、张轩、易天、赵贤等6人各出资30万元,成立天华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天华公司”)。5年来, 公司效益一直不错, 但为了扩大再生产, 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21年股东会上, 张轩提议进行利润分配, 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无奈张轩持股比例较少, 无法扭转局面, 只能在决议上投反对票, 并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李梓决定退出公司,将其持有的天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兴,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张兴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张兴支付全额转让款后,天华公司未能依约与张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李梓急需用钱,又将该股权转让给王勋,王勋随即支付股款,李梓通过熟人给王勋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易天致力于调解董事矛盾,在一次董事会议上,急火攻心,旧病复发,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李梓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李梓转让的股权归谁?为什么? 3. 若张兴不能取得股权,应如何救济?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4. 张轩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易天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东资格?若因继承发生股东资格变化,则赵贤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 [案例20] 木道公司有林强、赵珂和孙淼三位股东,林强担任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赵珂是恋人关系。2015年4月,木道公司与林强、赵珂、郝宏、王季设立遥感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木道公司认缴2000万元,林强认缴1000万元,赵珂认缴500万元,郝宏认缴1000万元,王季认缴5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木道公司和郝宏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林强、赵珂、王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缴足。 遥感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赵珂是遥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道公司和郝宏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注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林强向赵珂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到款当日,赵珂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感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赵珂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王季向遥感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至2019年1月,王季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王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王季将股权转让给轩辕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查明,王季是轩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的董事。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如林强以赵珂用于出资的 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赵珂名下的相应股权实际为他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王季能否转让其股权?后续的出资义务,木道公司应向谁主张?为什么?